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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负责人就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答甘肃日报记者问
新闻来源:省工商局办公室| 添加时间:2014年09月29日 00:00:00| 作者:伏润之| 点击次数: 次
  

927日,省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承录接受甘肃日报记者采访,深度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是甘肃日报报道:

 

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省工商局负责人就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答记者问

 

(来源: 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作者: 伏润之 2014-09-28 07:41  编辑: 朱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今年10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管理体制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就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报记者专访省工商局负责人,并对《条例》进行深度解读。

  问:从今年31日起实施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拉开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序幕,半年多来取得了哪些成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又将于101日起正式实施,请问两项改革之间有何关联?

  答:今年27日,国务院发布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同时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并按“宽进严管”的思路,将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上,这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自今年31日全面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我省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截至8月份,全省新增市场主体为13.39万户,同比增长35.88%。其中,新增私营企业29824户,同比增长108.37%;新增个体工商户90262户,同比增长23.53%7月份市场主体总量首次突破100万户大关,市场监管的任务日益繁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计了一整套企业信息公示、信用约束和信用监管机制,从法规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因此,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能否及时、顺利实施,事关整个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大局,事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事关政府职能转变的大局。

  问:《条例》最核心的内容是什么,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条例》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确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以此来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条例》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评价企业信用、扩大社会监督等有着重要意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条例》确立了信息监管制度,如抽查制度、举报制度等,以及信用约束制度,如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部门联动响应机制等。以企业信息公示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是工商部门监管模式的重大变革,是变传统行政监管手段为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企业自律,引导社会共治,形成诚信经营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

  问:当前企业对《条例》的实施都非常关注,都想更加确切地了解自己到底要公示哪些信息,公示信息的平台是什么,在公示的时限上有什么要求?

  答:《条例》赋予了企业自行公示信息的义务。企业不但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还要公示即时信息,包括要公示其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信息,对企业来讲这是一种强制性义务,也是制度设计上的重大突破和创新。

  企业公示年度报告信息的时间是每年11日至630日。《条例》列举了7类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

  企业公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即时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包括6类: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我省企业公示信息,都要在“甘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这个平台上发布。企业进入甘肃省工商局门户网站(www.gsaic.gov.cn)后,根据提示进入操作系统。

  问:刚才您介绍了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那么,政府部门应该公示哪些具体内容,公示载体有哪些,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工商部门应当公示5个方面的信息:即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3个方面的信息:即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部门公示信息的载体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信息的载体既可以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在其他系统公示。按照省政府的意见,下一步这些信息都要逐步归集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以便于社会公众查询。

  问:真实、准确是企业公示信息的生命所在。面对准入“宽进”后放量发展的市场主体,我们将采取怎样的监管措施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答:按照《条例》规定,企业不但要主动公示信息,还要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对企业信息公示进行监管的主要措施是抽查。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定向抽查是指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

  工商总局和省一级工商局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工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结束后,工商部门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通过这种方式,将企业的信息状况公之于众,由社会判断企业的信用状况,选择是否与企业开展交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为了保证抽查或者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例》对企业不配合检查的情形做了规定,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保证了抽查的顺利进行。

  问:《条例》确立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部门联动响应机制等,主要针对的违法事实是什么,建立这些制度想要达到怎样的社会效果?

  答:通过年报和信息公示形成的信用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比处罚更重要。如果一家企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其信用记录可能引起没人与其做生意或拿不到银行贷款等后果,造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根据《条例》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工商部门明确了4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包括:未依照《条例》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即时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上述情形,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一方面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对社会提示风险。

  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如果说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一种初步的提醒或者警示,那么,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可以说是一种更严厉,或者说更进一步的约束措施。根据《条例》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由工商总局或者省工商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问:企业一旦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是否还有修复的机会,怎样才能重塑信用?

  答:企业信息公示后,即被全社会知晓,会对市场评价企业信用状况产生较大影响。为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条例》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企业重塑信用。1.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2.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3.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条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问:前面您介绍了企业不按照《条例》公示信息所受到的处罚,以及企业如何修复信用的问题,但是政府部门在公示了不准确的企业信息之后,是否也有“纠错”机制?

  答:《条例》明确政府部门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由于信息公示的主体不同,可能会产生同一项信息的公示内容不同的情形。《条例》对此进行了规定,可以按照三种情形分别处理:发现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法确定哪项信息正确的,可以向公示信息的政府部门申请查询。

  问: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答:《条例》规定的制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部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此,工商总局专门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时间均为每年11日至630日。对这两类市场主体只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制度,不实行“黑名单”制度。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两者报告的内容相同的有5项: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4.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报送“资产状况信息”的内容。

  问:从今天的采访中,我们注意到您反复讲到“信用”这个词,可见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您是怎样理解信用在未来市场监管中的重要性的?

  答: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条例》围绕企业信息公示进行制度设计,其核心思想是突出“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

  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转变,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是创新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

  《条例》规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信用约束措施,都充分体现了信用监管的理念,真正让“信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桩”,构建起“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全社会共治格局。

  信用监管必将在未来的市场监管中由辅助的监管措施转变为主要的监管手段,在营造诚信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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