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并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