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5.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