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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中自由裁量权相关问题探讨(上)
新闻来源:本站| 添加时间:2011年11月28日 00:00:00| 点击次数: 次
  

    企业名称是重要登记事项。不少申请设立登记的企业为了在今后的交易活动中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往往在突出企业名称的新、奇、特上下功夫,在提交申请材料时经常提出富有新意的企业名称。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现行法规,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核准登记制度,并依法行使相应的自由裁量权。

  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中的自由裁量多集中于企业的组成形式、行业特征、经营范围等环节

  1.在企业名称的组成形式部分离不开自由裁量。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企业名称应当包括4部分,即行政区划、字号名称、行业特征、组成形式。在组成形式上,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未全部作出明确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在核准登记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比如,许多人觉得“商店”、“经营部”、“介绍所”之类的词已经过时,百货销售申请人便申请使用“生活馆”等词,婚介所申请人申请使用“俱乐部”、“沙龙”等词。在《规定》中,只是在原则上规定了企业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并未针对企业的组成形式作出全面的限制性规定。这样,就需要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具体把握和自由裁量。

  2.在对企业名称相近、相似甚至重名情形的把握和认定上,也存在自由裁量的可能。

  比如,作为企业名称的“鸿源”和“宏远”、“古音”和“古韵”是不是近似?如果企业申请使用“宏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但在查询时发现当地已经有“宏光家电经营部”的企业名称在实际使用,那么是否在经营范围方面构成重名?在行业特征上,“远大电动门经营部”与“远大家具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冲突?这些都需要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具体分析。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

  1.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以依法行政为原则。

  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就可能与法官的“自由心证”犯同样的错误。在企业登记实践中,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非无边无界,必须依据一定的规则尤其是立法精神。因此,对于企业名称的审查与核准,应当把重点放在依照法律、法规审查企业名称的合法性、规范性上,根据《办法》的要求实施规范登记,并正确处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发放事项,确保依法登记,防范登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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