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
办字〔2016〕287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分公司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近期,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股份公司)为母公司组建泰康保险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股份公司)并全资设立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由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原泰康人寿股份公司保险业务(含分支机构)及相关资产、负债。为此,原泰康人寿股份公司所属相关分公司(含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营业部和电话销售中心等,下同)需要对隶属关系、名称等进行相应调整。鉴于原泰康人寿股份公司的分公司点多面广,集团化改组期间保险业务不能间断,经研究,同意原泰康人寿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调整隶属关系,并简化相关流程和有关材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登记的适用规范
变更申请提交材料适用《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经泰康股份公司的授权,原泰康人寿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本分公司的变更登记,由原任或者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加盖分公司公章。
各登记机关按照本通知直接核定新名称,申请人可以不提交公司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办理分公司名称(隶属关系)变更的同时,可以合并办理经营范围、营业场所、负责人等的变更。
变更登记完成后,原泰康人寿股份公司保险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等由泰康有限公司承继。
二、分公司名称变更核准规则
(一)关于分公司
原泰康人寿股份公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如“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
(二)关于中心支公司
原泰康人寿股份公司在各省、自治区直接下辖市(地、州、盟)设立的中心支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XX(省/自治区)XX(市/地/州/盟)中心支公司”,如“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庆中心支公司”。
(三)关于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营业部
原泰康人寿股份公司在各省、自治区设立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营业部,名称变更登记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XX(省/自治区)XX(市/地/州/盟)XX(区/县/乡)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营业部”,如“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庆怀宁支公司”。
原泰康人寿股份公司在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营业部,名称变更登记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XX(直辖市/计划单列市)XX(区/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营业部”,如“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朝阳支公司”。
(四)关于电话销售中心
原泰康人寿股份公司在部分省市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名称变更登记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话销售中心”,如“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电话销售中心”。
变更登记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局企业注册局联系。
工商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