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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首次抽查工作的通知
新闻来源:本站| 添加时间:2015年01月23日 00:00:00| 点击次数: 次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

首次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局,东风场区、甘肃矿区工商局:

 为了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4227号)文件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工作,为规范我省首次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此次抽查工作共分为:制定方案、发布公告、随机抽取检查名单、检查名单接收、委托检查、实施抽查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处理、抽查结果上报、抽查结果公示八个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4227号)文件精神,省局已经制定了《关于在全省开展对工商部门公示企业信息情况检查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的实施方案》,并于201515日下发。

二、发布公告

为了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企业知晓配合信息抽查工作的义务和相关权利,使社会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工作,省局将在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布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即时信息抽查工作的公告。

三、随机抽取检查名单

由省局统一完成全省企业检查名单的抽取工作,为保证各地被检企业的均衡分布,省局统一开发计算机摇号软件,随机抽取企业注册号。此次以企业登记机关为单位,抽取本单位所登记企业总数的1%,不足100户的抽取1户。随机抽取检查名单时由省局监察室、企业处、个体处、外资处、信息处负责人参加。为提高抽查的公信力,切实做到抽取工作公平、规范,检查名单的抽取过程由省局监察室实施监督,检查名单确定后,由信息处固化保存数据,并交由省工商局企业处和监察室留存。省局决定2015123日进行检查名单的抽取工作,即时生成检查名单。

四、检查名单接收

在检查名单生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各级登记机关对本单位检查名单进行下载接收,检查名单接收工作由各单位指派专人(以下简称“接收人”)负责,并做好数据保密工作。各单位确定好接收人后,由本级信息化管理员为其在工商登记业务系统中分配用户权限,并在用户管理中完善接收人基本信息(接收人手机号必须准确无误),接收人登录系统后通过手机短信获取验证码下载接收检查名单。接收人只能查看和下载本单位登记注册的检查名单,不能查看同级或下级单位数据。

五、委托检查

省工商局、市州工商局登记在册的企业可以按企业住所、企业经营场所书面委托县(区)工商局进行检查。接受委托检查的县(区)工商局完成检查任务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委托工商局。

六、实施抽查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处理

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开展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产生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具体原则应按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局实施方案要求执行,因经营异常名录软件开发尚未完成,各登记机关可保存检查书式文书材料,待公示软件完成上线后再行录入和公示。具体操作程序为:(1)固定证据并填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由初审人员提出意见并签字,再由审核人员签注审核意见并签字。(2)决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制作《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盖局章并送达企业。(3)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公示该信息。

七、抽查结果上报

抽查工作完成后,各市州工商局于2015210日前将本地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省局。

八、抽查结果公示

各市(州)、县(区)登记机关应当在201525日前完成检查任务,并以市州为单位将抽查结果及情况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情况以《抽查结果汇总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登记表》的形式用书面和电子版报送至省工商局企业处,省工商局将统一在甘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抽查检查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栏目中进行批量公示。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承担抽查企业名单的分派、随机承担检查任务的工作机制,并探索检查的具体操作方式方法或工作流程,依法做好抽查结果处理等工作。

附件1、抽查结果汇总表

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登记表

 

 

 

                                                2015123

 

 

 

     附件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抽查结果汇总表(1

(文号)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号

检查单位

(工商所)

检查单位

(县、区工商局)

检查时间

检查结果

               注:一、抽查结果有六种:1、正常;2、未按规定公示年报;3、未按规定公示

               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4、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5、通过登记的

               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6、不予配合情节严重;7.检查结果以代码形式填写。

           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适用此表。

 

 

       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登记表(2)

 

                      单位(市州工商局):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号

列入异常名录原因

备注

 

 

               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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